为加强县容县貌管理,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临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临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城区联合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及占道出店经营的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车辆违规占道停放
1.所有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或在停车场有序停放,其他路段不得停放;确需上下乘客的应当靠边停车,即停即走,车辆驾驶人不得离开现场;在道路口30米内不得停车或上下乘客。
2.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消防通道、盲道、公共绿地、广场等未划定停车位的区域停放机动车。
3.严禁利用地锁、锥筒、石块等物品非法占用公共停车资源。
二、严禁无牌无证及非国标车辆上道路行驶
1.禁止无牌无证、非国标、未悬挂合法号牌的车辆(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或挪用他人车辆号牌。
2.禁止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3.禁止在道路上实施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员载人、违法载人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
4.驾驶、乘坐摩托车(含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含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商户违规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1.所有沿街商铺、摊点必须在店内或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疏导点内经营,不得超出店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加工、摆放、展示、销售商品。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
3.严禁在店外进行生产加工、维修清洗、餐饮烧烤等影响市容、妨碍通行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1.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禁止区域停放机动车或实施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影响车辆及行人通行的予以拖移。
2.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的商户或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清理(扣押)其违规摆放的物品和工具,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3.对拒不改正、多次违反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与呼吁
1.敬请广大市民、驾驶人和商户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环境。
2.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违规停车、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临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0941-3122771
临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941-122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和商户积极配合,自觉纠正违规行为。
临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临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1月27日